刑事訴訟法與國民法官法有關彈劾證據之使用-以先前不一致陳述為重心(電子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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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黃耀庭 著

出版年:2025

出版社:元照

出版地:臺北市

格式:PDF,JPG

頁數:304

分類:法律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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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閱說明

在證據的分類中,證明待證事實存在的為「實質證據」,爭執、減弱證據證明力的為「彈劾證據」,兩者有別。我國多數 實務見解認為,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雖不能作為實質證據,但不是不能作為彈劾證據。 若 依循實務見解之思維,似乎不符合傳聞例外而應排除的傳聞證據,仍得作為彈劾證據於審判中使用,是否有違傳聞法則的規範意旨即生疑問。

又我國於2023年施行國民法官法後,採取許多與過往刑事訴訟法截然不同之制度,亦於審理原則著重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之精神,目的即在使國民法官能實質參與審判。其中,有關證據調查之新制度屬於國民法官法改動之核心,而彈劾證據是否有適用新制度?該如何使用?使用上又與刑事訴訟法有何差異?值得比較探討。

再國民法官法為落實國民法官得眼見耳聞即明瞭的審判程序,以證據調查而言,將優先以人證到庭詰問調查。 若檢察官以偵訊筆 錄為本進行詰問,辯護人再就證人陳述與筆錄不一致處行反詰問,無疑重 現筆錄審判之陋習,有拖延訴訟、擴散爭點之可能。另一方面, 該如何讓法律素人的國民法官可以正確分辨 先前不一致陳述作為彈劾證據 與其作為傳聞例外之實質證據的不同,避免造成混淆、負擔,甚至影響心證,亦值討論。

為了探討上述問題,本文分為三個主軸。第一個主軸為介紹彈劾證據的一般論,將以彈劾證據的意義、容許適用之範圍、與傳聞證據之關係及調查對象、方法為主。第二個主軸介紹國民法官法在適用彈劾證據之問題,以準備程序、審理程序、上訴審等三階段具體討論,並就此部分以我國傳聞法則、國民法官法借鏡之日本法為參考對象。第三個主軸以彈劾證據類型中最常見的「先前不一致陳述」為重心,介紹先前不一致陳述作為實質證據及彈劾證據之區別,並以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為借鏡供我國適用上之參考。

最後,在介紹完彈劾證據於刑事訴訟法及國民法官法之使用後,將提出研究發現及建議,以期能供實務運作上的微薄之力。
 
關鍵字:彈劾證據、實質證據、實質證據、傳聞證據、嚴格證明法則、國民法官法、先前不一致傳聞證據、嚴格證明法則、國民法官法、先前不一致陳述陳述

黃耀庭

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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